(2023 年 9 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一步引导、激励研究生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结合我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六项:
1、思想信念。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法纪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3、道德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尊师爱校,诚实守信,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热心公益活动,讲文明,讲礼貌。
4、集体观念。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5、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各种义务劳动,自觉完成宿舍打扫、学院交办的工作。
6、学习状态。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具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能够科学合理地安排学习时间,学习效率较高。
二、考核周期与计分原则
1、考核周期
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一学年为一个计分周期,每学年开始的第一个月内完成上学年的考核工作。
2、考核总分
思想品德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超过按100分计分),由基本分(满分70分)、奖励分和扣减分组成。
思想品德考核评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1、考核小组
学院在每学期初成立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及主管领导、研究生班主任;各年级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各年级班主任、班委成员以及选举产生的研究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2、审核计分
各年级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减分进行审核计分。基本分审核计分:考核小组对每个研究生的基本分进行量化计分;奖励分和扣减分审核计分:奖励分前四项需研究生本人呈报佐证材料,其他奖励分项目和扣减分项目以班级记录和学院记录为准。
3、考核公示
各计分项目由考核小组审核确认后,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认定,并留档备查。
四、考核计分细则
1、基本分计分
全班同学以无记名方式,依据每个研究生的实际表现及测评标准给全班每一位同学打分(满分70分),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班主任打分*30%+学生打分平均分*70%即为该生的基本分。
2、奖励分计分
(1)参加校级及以上级别的征文、比赛、竞赛获奖,按校级、省级、国家级每次分别加2分、5分、10分(同项赛事以最高档次计分)。
(2)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先进事迹受到媒体报道或表彰,按校(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每次分别加2分、5分、10分(同一事迹只计分一次)。
(3)作为主要对象被各级媒体宣传报道我院研究生精神风貌及各项活动的,按校(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每次分别加2分、5分、10分(同一事迹只计分一次)。
(4)参加义务献血加3分(不累计加分)。
(5)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仅限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的集体性实践及志愿活动,不含教师个人组织的调查类活动),每次加2分。
(6)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做学术报告、研究生论坛等,仅限参加人员)每次加2分;听(观)众每次加0.5分。
(7)参加校园体育活动(参赛、不含观众),按校级、省级、国家级每次分别加2分、5分、10分;研究生会组织的比赛(参赛人员、不含观众),每次加1分;校运动会入场式方队成员加3分。
(8)校级“文明宿舍”宿舍长加3分,成员每人加2分;院级按校级的1/2计分(文明宿舍比例不超过30%)。
(9)参加校内外各类征文、征稿、项目申报、竞赛活动,主持人(第一作者)每次加0.5分,项目成员减半计分,且每项活动每人只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10)学生干部计分。学生干部共分为A、B、C、D四类岗位进行计分,且同一研究生担任不同职务,就高加分,不重复加分。
A:研究生会主席,加6分;
B: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宣传中心负责人,加5分;
C:各年级团支书、各年级班长、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宣传中心成员,加4分;
D:研究生会其他成员、各年级班委会成员,加2分。
3、扣减分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减2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分别扣减4分、6分、8分、10分。
(2)违反党纪、团纪,受到党(团)内通报批评的,扣减5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团)内职务、留党(团)察看、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分别扣减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
(3)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的,每次扣减2分。
(4)宿舍卫生不合格受到通报的,宿舍长扣减3分,其他成员扣减2分。
(5)旷课的,每课时扣减1分。
五、考核结果的适用范围
1、研究生中期考核及毕业鉴定;
2、研究生校级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3、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评定;
4、毕业生就业推荐;
5、推荐加入党组织。
六、附加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马克思主义学院所有。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3年9月11日